法规制度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发布时间:2018-10-12浏览次数:32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条例》

用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宣讲提纲

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抓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抓好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作出部署、见诸实践。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各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学习中要深刻领会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了解新《条例》的主要特点,注重把握新《条例》学习的主要问题。

一、深刻领会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进行部署,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表明了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再部署、再动员。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总结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这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版一脉相承,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成果。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第二,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新修订的《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两个坚决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第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定不移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第四,运用实践经验,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立案审查的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进一步总结运用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

    第五,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纪法贯通,首先是坚持纪严于法,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通过抓纪律执行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纪严于法,做好纪法衔接,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扎紧制度笼子,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第六,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加强纪律教育,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特点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指导:

在指导思想中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

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

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查处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

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

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六个从严:

6种违纪行为规定从重或者加重等从严处分。即: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得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

“七个有之”:

针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充实完善了相关处分条款。(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收买人心、拉动选票;封官许愿、弹冠相庆;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尾大不掉、妄议中央。)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在原有的违反六项纪律行为中分别增加了以下违纪情形,即: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揽储;利用宗教、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三、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把握的主要问题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分3编11章142条19000余字。与2015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主要内容为总则和六项纪律。在学习贯彻中,应着重把握以下七个主要问题:

(一)总则——准确把握总则修订的着力点

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体现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一是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修订后的《条例》在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指导思想中,明确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有利于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凝心聚力,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不断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我们党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和考验,更好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是突出强调“两个坚决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次修订《条例》,把落实“两个坚决维护”明确写入条例的指导思想,确保全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把党和国家事业推向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新修订的《条例》贯彻党章和准则要求,在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有利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党章,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四是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新《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第五条新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有利于各级党组织以党的纪律为尺子,从点滴抓起,常咬耳朵、常扯袖子,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手段,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不断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

  五是突出执纪审查重点。新《条例》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条件,在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反腐败的精准性、实效性,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有利于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六是充实完善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新《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在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督促党组织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七是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新《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在总则部分充实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比如,与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在《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体现纪在法前的精神,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政治纪律既是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纪律建设的根本内容。新《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两个坚决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完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条款。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对该行为的处分规定,就是要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完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的处分条款。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上述行为的纪律处分,有利于正本清源,进一步发挥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作用。

  三是完善对党忠诚老实的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都改变不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实质。重大事项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是党员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党员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新《条例》把党章中关于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既是规范约束,也是警醒教育,有利于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强化政治意识和程序观念。

  四是完善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规定。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充实完善上述规定,有利于确保全党令行禁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五是强调坚定理想信念,充实完善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共产党员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新《条例》重申我们党关于“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一贯要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

  六是强调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新《条例》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保证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三)组织纪律——为贯彻实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新修订的《条例》贯彻党章和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在组织纪律部分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七个有之”问题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细化具体化”:

  一是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细化具体化。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新《条例》贯彻党章和准则要求,结合监督执纪中查处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突出问题,在原条款规定的“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基础上,增加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处分规定,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把“四个服从”的原则落到实处。

  二是对拉票贿选行为的处分条款细化具体化。新《条例》总结管党治党实践成果,在原拉票助选条款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三是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的情形细化具体化。新《条例》贯彻准则要求,进一步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有效衔接,在原违规选任干部条款中增加了“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具体情形,有利于各级党组织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为贯彻实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四)廉洁纪律——保持清正廉洁,筑牢拒腐防变的底线

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底线。廉洁纪律为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划定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新《条例》,在廉洁纪律方面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开宗明义对党员干部提出廉洁总体要求。新《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这既是落实党章要求,也是加强道德修养,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辨是非善恶,追求健康情趣,向廉洁自律的高标准看齐,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相呼应,倡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二是针对“四风”隐形变异问题,细化完善相关条款。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在第一百零五条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细化规定。这就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坚决捍卫来之不易的作风建设成果,坚定不移地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向纵深发展。

  三是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新《条例》在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条款基础上,针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在第九十四条新增一款,明确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管好自己的家属。新《条例》在第九十七条原有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任职、兼职取酬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扎紧篱笆,围绕监督执纪中查处的新型违纪行为,以案明纪,与时俱进完善党纪处分的情形。新《条例》新增第九十条,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

(五)群众纪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破解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

  新《条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论述,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吸收党章以及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充实完善了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加重情节。为确保脱贫攻坚进程,维护贫困群众利益,新《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增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是新增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新《条例》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在“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充实了“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的违纪情形;增加“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兜底条款。

  四是强化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的处分。新《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中,充实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违纪情形,并将处分档次由留党察看提高到开除党籍。

(六)工作纪律——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新《条例》力求与党章和准则等党内法规相衔接,保证党章、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在工作纪律部分,主要作出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新《条例》把党章、准则等党内法规提出的要求凝练为纪律,新增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二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新《条例》在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对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的作出处分规定。

三是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新《条例》在第一百二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七)生活纪律——以家风建设带动党风政风建设

新《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相衔接,在生活纪律方面专门新增了关于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新《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党员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

家风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纪律问题。将家风建设写入《条例》,划出不可碰触的纪律底线,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必将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家风建设的重视程度,做培育良好家风的表率,通过树立良好家风带动党风政风向上向善,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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